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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商业保函,助力企业发展

2024-05-09 07:00:02 788次浏览

价 格:面议

保函(Letter of Guarantee, L/G)又称保证书,是指银行、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,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。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,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、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。 保函即为保证书,为了方便,一般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,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、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、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。

公司保函就是担保公司开的保证书,即担保公司保函,又称为商业保函。

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,且担保公司保函具有费用低,格式灵活,付款方式灵活,办理周期短等优点。采用担保公司保函代替银行保函能降低成本,节约时间。

问:法院不认可保险公司保函做诉讼保全的几种原因?

答: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能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做诉讼保全担保。

法院不认可保险公司保函主要是以下几点原因:

,案件已经下发裁定后,法院一般不再受理诉讼保全。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,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,在开庭前办理比较好。

第二,法院对保险公司有一定要求,比如要求比较大的保险公司,一般比如:太平、人保、平安等。

第三,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为当地保险公司,诉讼保全保函开出的不是当地的保险公司。

第四,案件的被告属于国有企业,政府单位等。法院受理后,诉讼保全可能引起保全不当造成负面影响。例如诉讼保全冻结银行,可能造成银行正常业务无法开展,因此即便开出保险公司保函做保全担保,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。

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,在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。

额保证合同不是为特定的单笔债权提供个别担保,而是为可能发生的多笔债权提供整体担保,因此其独立于产生单笔债权的基础交易合同。

额保证涉及三个重要的期间:

一是决算期间。该期间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期间。该期间届满后,债权即特定化,保证人在限额内对特定化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。该期间自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算,在合同约定之日截止。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,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。保证人对通知送达债权人前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。

二是清偿期间。该期间是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期间。额保证涉及多笔债权,各笔债权的到期日不尽相同。额保证合同可以约定统一的清偿期间。该期间一般自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算,于迟到期的单笔债权的履行期届满后截止。保证人在该期间内陆续履行保证责任。

三是保证期间。该期间是债权人行使索赔权的期间。如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,则债权人有权在该期间内提出索赔。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,如已约定清偿期间,则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,如未约定清偿期间,则保证期间为决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需要说明的是,在未约定清偿期间的情形下,保证期间兼有清偿期间的作用,实务中通常约定,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债权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,自该笔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。

弘轩鼎成(北京)工程担保有限公司。成立于2012年,注册资金3亿,信用评级AA,主要从事工程担保业务:银行保函(银行投标保函、银行履约保函、银行预付款保函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、银行保修保函等。),商业保函(投标保函、履约保函、预付款保函、保修保函等)。主要服务于北京区域及全国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,银行保函免保证金、当天出函、价格优惠,为企业实实在在解决资金压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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